随着知识产权意识地不停深入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注册商标的重要性企业开始注重品牌打造选择走战略化、精品化的久远门路对于企业来说注册商标就是品牌之路的第一步。10月29日凯鸣直播间特邀Mia主讲中美商标驳回类型详细解说了驳回类型与应对方案。
一.驳回类型简述
特例:
商标驳回:申请注册的商标在经由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该商标有不能通过的原因就会将其驳回。如果申请人对商标驳回理由不平可以申请驳回复审。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二、中国商标驳回复审
1.关于克制使用驳回
①《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③商标代表人名问题
➤与讲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磨练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从商标自己的形、音、义和整体体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民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尺度,并接纳整体视察与比对主要部门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自己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转副簿--ELIGIBLE FOR SUPPLEMENTAL REGISTER AT THIS TIME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②商标寄义问题
①部门驳回 Partially refusal
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民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寄义或者作为团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门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破例情形-复审方案:
①商标形貌问题
(适用本划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申请人就该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该政府间国际组织/官方机构同意。)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旌旗、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民众的除外;
常见的驳回理由就是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组成相同或近似另有就是申请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例定好比缺乏显著性、损害他人在先权利、通用名称等等。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2.关于显著性因素驳回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切合本法有关划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开端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通告。
⑤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现申请人所属国作用或与其他叙述性语言一起真实表现指定商品或服务有关特点的。
➤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复审方案:
法条:《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标志经由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此外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关于在先商标权利驳回
《商标法》第三十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开端审定并通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开端审定并通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通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④使用证据(回覆问题)
➤在先商标权利包罗:在先注册商标、在先开端审定通告的商标、在先商标注册申请。
➤仅直接表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效、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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